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藍素真 (即 李漢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漢華之繼承人之一,而李漢華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將李漢華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分割由聲請人單獨所有,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8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佑儒附表:
編號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李漢華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0801張2李漢華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0161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