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莞衾 代理人 李景寶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
三、釋明本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原因。
四、法院制式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六、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釋明目前履約狀況;如已毀諾,則釋明本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七、聲請人99年及100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及自民國100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所得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八、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必要支出之單據。
九、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十、委任代理人李景寶之委任書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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