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3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振生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1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其刑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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