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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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04號原告 戴清隆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1、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起訴程式有欠缺。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