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 楊明峯 被告 洪秀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
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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