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調高使用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黃金明 被告 黃金圯
黃華楨 黃華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高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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