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營建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1號104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告 林秉立
林晏如 陳仲元 葉蕙禎 陳汝真 曾吉偉 曾羿傑 林振發 李 邱秀貞 林明慧 王文秀 王彗馨 王祥懿 林宛霖 黃碧瑞 許雅典 劉青玉 林素真 何明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複代理人 胡竣凱 律師原告 林雯萱
林維仁 洪莉馨 張芸芳 張俐 倪 符承文 陳雅湶 游傳偉 程懷玲 黃信裕 黃錦燕 葉錞鎂 蔣正民 蔣祖昶 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複代理人胡竣凱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蔡淑瑜 鍾昌浩
參加人 鄭旭峰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建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旭峰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等建築物(即○○○社區大樓,下稱系爭建物)領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工務局70使字第2148號使用執照,為地下1層地上7層共2棟183戶之RC造建築物,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鄭旭峰,先後於民國103年4月及7月間,檢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製作之高氯離子含量鑑定報告書及補充鑑定報告書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系爭建物地下室鋼筋腐蝕嚴重,結構混凝土大量剝落,已威脅居住安全,請依法審核。經被告審查後以103年10月16日府都建字第103685908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臺端等所有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至00之0號(單號)2棟(地下1層、地上7層)建築物共183戶,業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於105年10月16日(列管公告日起2年)前停止使用,並於106年10月16日(列管公告日起3年)前自行拆除。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處分經撤銷,則鄭旭峰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