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81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擔保之債務人為裕太企業有限公司,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關係人裕太企業有限公司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前開公司業已解散,請向其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全體股東或董事名冊,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查無前開資料,請改列全體股東(含董事)為清算人,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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