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9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陸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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