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嬌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嬌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嬌嬌前犯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法院(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20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