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9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再審原告於前審請求分割之土地地號│面積│再審原告於前審起訴時即98年度│再審原告│算式││(均為臺北市○○區○○段4小段)│(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87│1555│4400│2/9│1555×4400×2/9=0000000│├────────────────┼──────┼──────────────┼────┼─────────────┤│788│1322│5604│2/9│1322×5604×2/9=0000000│├────────────────┼──────┴──────────────┴────┴─────────────┤│總計│0000000+0000000=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