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黃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彩雲於112年09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彩雲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8,646元,
而於112年11月03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089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0,73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