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詹淑真 即山水社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林柏劭 律師複代理人 洪千雅 被告 林克彥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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