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補字第31號聲請人 許煥宗 聲請人 許煥昇 聲請人 許智敏 聲請人 陳建安 聲請人 許瓊尹 聲請人 許馥榆 聲請人 許峻銘 聲請人 許雅晴 聲請人 許雅惠 聲請人 宗明宜 聲請人 宗明慧 聲請人 陳彥均 聲請人 陳奕閎 前列陳彥均、陳奕閎共同法定代理人陳建安前列陳彥均、陳奕閎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珊汶 聲請人 羅鈺淇 法定代理人 羅吉助 法定代理人宗明宜聲請人 楊喆宇 法定代理人 楊家祥 法定代理人宗明慧聲請人 宗明珊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趙俊翔(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