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肯達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
辛○○丁○○壬○○庚○○○ 謝長洲謝文亮 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民國93年年度訴字第17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1│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案號:93年度訴字第1724號)││││││├──┼─────────────────┼────────┤│2│第一審送達費│800元│││(案號:同右)││││││├──┴─────────────────┴────────┤│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1027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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