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582號債權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壽司道國際有限公司、 林溢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壽司道國際有限公司、林溢琳等二人
聲請連帶給付之責?如欲請求連帶給付,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㈢請詳列租金新台幣295,323元及違約金新台幣201,600元之
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