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鑫昌
楊憑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鑫昌為遊覽車司機,因不滿遊覽車同業 詹富杉 僱請告訴人 游君芸 在遊覽車上穿著清涼載歌載舞以娛樂顧客之經營方式,見詹富杉於民國104年3月1日在其臉書(FACEBOOK)網站發表游君芸於遊覽車上之表演影片及文章,明知該影片內容中游君芸不過穿著清涼炒熱氣氛,載歌載舞以娛樂顧客,並未裸露胸部、陰部或有何色情猥褻情事,其為惡意詆毀同業,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4年3月3日,在不詳地點,在其臉書上公開(即任何臉書使用者皆得進入瀏覽該發文全部內容及留言,臉書網頁係以地球圖樣標示)分享上開詹富杉發表之影片及文章,並留言稱:「這款的財事遊覽車導遊,腳開開賺比較快,把遊覽業當成什麼行業」、「可憐阿!」、「遊覽界的悲哀」等語,將游君芸之行為比喻為娼妓,並影射游君芸在遊覽車上有從事色情猥褻行為,足以貶損游君芸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嗣林鑫昌之遊覽車同業友人即被告楊憑義瀏覽林鑫昌所發表分享文章後,竟為惡意詆毀同業,亦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其臉書帳號「 楊番義 」,在林鑫昌所分享影片下方接續留言:「嗯…言之有理……現在的客人就是被小姐寵壞了,甘脆就叫傳播妹來就好了嘛!」、「以後我們這些導遊小姐都混不下去的,非得脫光光都沒工作了…越來越難搞了,就是被這個低級又沒證照的下三濫搞壞了」、「我看她的正職應該才是電子花車阿姨…」、「嗯…我看也是只有那個貨色而已…半路出來的」等語,將游君芸之行為比喻為酒店小姐、脫衣舞孃,謾罵其「低級」、「下三濫」,並影射游君芸在遊覽車上從事色情猥褻行為,足以貶損游君芸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林鑫昌、楊憑義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游君芸告訴被告林鑫昌、楊憑義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6年4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