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卓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卓建華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撥款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核貸總金額),約定期限30期(簽約期數或幾年)並於民國104年1月20日(約定清償日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2年7月24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90,62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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