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章文全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4月2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五、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說明其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起至110年8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109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⑴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⑵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⑶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⑷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⑸請提出聲請人當時協商成立之文件。
九、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