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住○○市○○區○○街0000號0樓代理人 趙友貿 (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自陳板橋區民權路戶籍地僅為子就學需要、板橋區復興路租約又只到民國111年1月24日,再依聲請人所提111年6月20日汐止區社會福利證明影本、111年6月帳單汐止區水源路地址及同年月13日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收據影本等情,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聲請人現確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4+1)×43×10=215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11年7月1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11萬5287元。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9年7月12日起至111年7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09年7月12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又應釋明以聲請人之齡,何以每月薪資未能達法定最低基本工資,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完整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19萬8916元,何以負擔所陳支出99萬5244元?應證明聲請人及應受其扶養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以109至111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已含食、衣、住、行、勞、健保費等)標準每人每月1萬5500元、1萬5600元、1萬5800元計算之必要。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參照。又以聲請人所稱收支及負債情形,及受扶養人年逾6歲,非依法不得獨處之人,應無補習必要之情形。應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包括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暨其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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