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婚字第245號原告乙○○住○○市○○區○○里0鄰○○00號之00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結婚,婚後同住○○○市○○區○○里0鄰○○00號之00。又被告經常喝酒,於酒後打罵原告,其中於000年0月0日,被告以電風扇、曬衣架毆打原告,致原告身體多處挫傷;又於000年00月00日0時許,兩造於睡覺時,因被告打呼太大聲,影響原告睡眠,原告請被告睡遠一點,被告不願意,原告拿起枕頭,被告誤以為原告推擠他,就拉扯原告之頭髮、辱罵原告,事後原告搬離兩造之住所,並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0號准許在案,且兩造分居後,彼此毫無來往互動,是兩造之婚姻已難以維繫,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工作時不會喝酒,都是週六、日休息時喝點小酒,沒有酗酒。又被告於2、3年前有打過原告,不知道幾次,於000年0月0日,兩造因原告個性倔強而發生爭吵,被告砸電風扇、衣架,噴出去砸到原告,嗣於000年00月00日,被告在睡覺、打呼,原告叫被告不要打呼、睡過去一點,並用手碰到被告的鼻子,被告因此抓狂,要抓枕頭丟床底下,卻抓到原告的頭髮,被告有向原告道歉。再兩造吵架時,被告會罵原告。被告酒後和原告溝通時,原告脾氣不好,也不回答被告,會發生爭吵,被告打罵原告,原告也會反擊被告。原告於000年00月搬走後兩造就沒有來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00年00月00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
(二)兩造婚後同住○○○市○○區○○里0鄰○○00號之00,嗣原告於000年00月間搬離兩造之住所,與被告分居迄今。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同法第1052條第2項著有明文。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判斷之,即應從婚姻之目的加以觀察,且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結合關係,故夫妻為謀共同生活體之幸福營運,即須夫妻互信、互諒,尤其夫妻以誠相待,俾建立永久持續性之包括精神、肉體、經濟等多層面之生活關係,是對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即應允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婚後經常喝酒,曾辱罵傷害原告,其中於000年0月0日,被告以電風扇、曬衣架毆打原告,致原告身體多處挫傷;又於000年00月00日0時許,兩造於睡覺時,因被告打呼太大聲,影響原告睡眠,原告請被告睡遠一點,被告不願意,原告拿起枕頭,被告誤以為原告推擠他,就拉扯原告之頭髮、辱罵原告,原告為此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獲准,且兩造於分居後毫無來往互動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受傷照片2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之子丙○○證述綦詳(詳見000年00月00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亦不爭執兩造於分居後即未有來往聯繫,並坦承伊於吵架時會罵原告,於000年0月0日伊有砸電風扇及衣架,並砸到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伊有抓到原告之頭髮等情,至被告辯稱事出有因,伊非故意對原告施暴云云,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查本件被告之前開作為,已堪認不論何人處於與原告相同之境況,均將喪失與被告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兩造分居迄今已逾一年,於分居後毫無來往聯繫,長期空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顯然兩造間維持婚姻生活之互愛、互信、互諒基礎已經動搖,難期兩造共同追求幸福美滿之婚姻生活,足認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重大事由之肇因係可歸責於被告,是原告以兩造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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