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昀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94號、107年度偵字第7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雷昀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武士刀2把(編號1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編號2刀刃長約48公分、刀柄長約23.5公分、單刃開鋒),屬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2月5日桃警保字第1070008546號函附卷足證,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員警於民國107年1月8日凌晨4時許,於桃園市遠雄航空自由
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區貨棧查獲被告雷昀龍購買之武士刀2把,屬列管之刀械,然因查無積極證據認被告雷昀龍為運輸目的而購買上開2把武士刀,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惟本案扣案之列管武士刀2把,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
果,認:編號1: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編號2刀刃長約48公分、刀柄長約23.5公分、單刃開鋒,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有該局107年2月1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照片影像1張附卷可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716號偵卷第24頁背面-25頁),足認扣案之列管武士刀2把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上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扣案物│├──┼───────────────┤│一│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二│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48公分、刀柄長約23.5公│││分、單刃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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