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77號債權人 江泊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江美 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高雄市橋頭區場地設施使用費繳款書所載繳款人為 劉麗卿 ,請釋明以自己名義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 王江美雪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