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被告 鄭志平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