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邱美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