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2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2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選任辯護人宋志衡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魏里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原係東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業務員,負責運送貨物並代收款項等職務。詎甲○○於任職期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先後自附表所示時日(原起訴書誤植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附表侵占陳鵬展交付費用時間95年10月13日為95年10月18日、侵占東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交付費用新臺幣1,260元為侵占 林宏一 交付費用新臺幣1,260元),將附表所示之客戶所交付之費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總額高達新臺幣16,260元(原起訴書侵占總額誤載為5萬餘元,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且宣告一年六月以下之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客戶│侵占金額│所犯之罪│宣告刑│減刑後宣告刑│││││(新臺幣)││││├──┼──────┼──────┼─────┼────────┼──────┼──────┤│1│95年10月17日│ 俞泰 工業股份│3,250元│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限公司││業務侵占罪│││├──┼──────┼──────┼─────┼────────┼──────┼──────┤│2│95年10月18日│陳鵬展│6,000元│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業務侵占罪│││├──┼──────┼──────┼─────┼────────┼──────┼──────┤│3│95年10月19日│ 廖美琪 │4,381元│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業務侵占罪│││├──┼──────┼──────┼─────┼────────┼──────┼──────┤│4│95年10月24日│林宏一│1,260元│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業務侵占罪│││├──┼──────┼──────┼─────┼────────┼──────┼──────┤│5│95年10月25日│ 邱鋒津 │1,369元│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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