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郭敏節
聲 請 人  郭敏勤
聲 請 人  郭芮邑
聲 請 人  李翰濤
前列四人共同
相 對 人  郭境成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承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記載其請求之實體法律依
據,於法定程式有違,為此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為
補正,將依法駁回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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