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續收字第3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續收字第349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陳弘傑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LEHAIDAO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所為109年度續收字第349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受收容人之性別所載「男」,均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
8條、第236條、第237條之17等規定,於收容聲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