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40號原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394萬4,493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5萬3,41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應再補繳115萬2,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