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71號原告 鄧心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吳秀卿 鄧采縈 被告 諸宇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37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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