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0號聲請人 李秀芬 債務人 吳素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素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素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提示日為何(不得早於發票日)?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