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23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