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6284號債權人世宏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陳世宗 即環亞大理石工廠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百一十三第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高雄縣岡山鎮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