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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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6181號債權人 松之 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宜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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