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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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秋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明秋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前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謝明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16日109年2月16日、109年2月24日109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偵字)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偵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83號109年度簡字第148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56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23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83號109年度簡字第148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43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8日、109年11月14日、109年11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4日)110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29、3146、483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29、3146、483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9日110年6月29日110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5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5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038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87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5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109年度易字第3291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30日111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109年度易字第32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日111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4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56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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