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47號原告先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載列原告代表人及被告代表人「 郝龍斌 」之姓名,應補正之;又原告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由原告及其代表人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提出原處分書影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