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27號聲請人 賴繡紋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最近診斷證明書及近一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數額表。
二、提出受監護宣告人除不動產外,現在之財產清冊。
三、本件聲請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之處及其事證,並說明將765地號贈與臺北市政府之原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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