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子銘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前經本院以103年8月18日103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