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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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金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