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5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冠儀 原審選任辯護人 施泓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1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13年6月28日)後二十日內之113年7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