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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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告 王仁賢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 律師
許進德 律師被告 潘豐田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曹詩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王仁賢、被告潘豐田本人應親自到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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