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繼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繼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聲繼字第57號聲請人 何云珍 代理人 李光瑛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張乙光 於大陸地區結婚之證明。
二、聲請人之大陸公民身分證。
三、代理人李光瑛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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