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3日至133年12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3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80,000元②12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7年,自①93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4日止②93年12月14日起至100年12月14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9年1月15日②99年1月14日起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950,003元②97,87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建│││483│48300分之│甲○○││││││││││││2403││└──┴───┴────┴───┴───┴─────┴─┴──┴──┴────┴─────┴────┘┌───────────────────────────────────────────────────────┐│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9號│├──┬───┬─────┬─────┬─────┬─────┬───┬────────────┬───┬───┤││││││││附屬建物││││││││建築式樣主││├───┬───┬────┤│││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及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0957│花蓮縣吉安│宜安段│住家用、鋼│三層46.15│46.15│陽台│7.46│平方公尺│全部│甲○○│○○○鄉○○○路│0000-0000│筋混凝土造│││││││││││27號三樓之│地號│、5層│││││││││││一││││││││││└──┴───┴─────┴─────┴─────┴─────┴───┴───┴───┴────┴───┴───┘
共同使用部分:宜安段00000-000建號,面積:55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