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灃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Q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更正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QD0000000、QD0000000)二紙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