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徐敏蓁 被告 林鈺津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3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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