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調裁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聲請人 黃可捷 代理人 周欣穎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陳敏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黃可捷與相對人陳敏崇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黃可捷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黃可捷主張:黃可捷之母 黃琪 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下黃可捷,辦理戶籍登記生父為相對人陳敏崇,但黃可捷實際上並不是陳敏崇的親生女兒,黃可捷經DNA鑑定結果確實與陳敏崇沒有血緣關係。爰訴請確認黃可捷與陳敏崇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同意聲請程序費用由黃可捷負擔。
二、相對人陳敏崇亦稱:黃可捷經DNA鑑定結果確實與我沒有血緣關係,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黃可捷負擔。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
四、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107年2月6日調解期日,對黃可捷經DNA鑑定結果與陳敏崇無血緣關係這項事實並不爭執,是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應屬有據。
五、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
六、本件黃可捷主張陳敏崇並非其生父,與戶籍上之記載並不相符,則黃可捷與陳敏崇間是否有親子關係即不明確,而有加以確認之必要,可認黃可捷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七、黃可捷前開主張,有黃可捷、陳敏崇之戶籍謄本、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因黃可捷經DNA鑑定結果確實與陳敏崇沒有血緣關係,因此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黃可捷與陳敏崇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