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原名 蔡月純 )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拾壹萬陸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
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