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006號聲請人 劉祥娥 相對人 蔡明寶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經查,附表編號14所示本票,其發票日雖經改寫為民國103年11月22日,惟改寫處僅有一紅色指印捺印於其上,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發票日民國103年11月21日為準。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8月5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5日│No441694│├──┼───────┼─────┼──────┼───────┼────┤│002│104年1月12日│30,000元│未載│104年1月12日│No735442│├──┼───────┼─────┼──────┼───────┼────┤│003│103年12月27日│1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27日│No659217│├──┼───────┼─────┼──────┼───────┼────┤│004│103年12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4日│No735437│├──┼───────┼─────┼──────┼───────┼────┤│005│103年12月10日│4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No659216│├──┼───────┼─────┼──────┼───────┼────┤│006│103年12月2日│50,000元│未載│103年12月2日│No659215│├──┼───────┼─────┼──────┼───────┼────┤│007│103年12月2日│1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2日│No659214│├──┼───────┼─────┼──────┼───────┼────┤│008│103年12月1日│2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日│No659213│├──┼───────┼─────┼──────┼───────┼────┤│009│103年11月24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24日│No659211│├──┼───────┼─────┼──────┼───────┼────┤│010│103年10月4日│10,000元│未載│103年10月4日│No659203│├──┼───────┼─────┼──────┼───────┼────┤│011│103年8月28日│30,000元│103年9月28日│103年9月28日│No659202│├──┼───────┼─────┼──────┼───────┼────┤│012│103年8月1日│30,000元│未載│103年8月1日│No735426│├──┼───────┼─────┼──────┼───────┼────┤│013│103年3月31日│20,000元│未載│103年3月31日│No342829│├──┼───────┼─────┼──────┼───────┼────┤│014│103年11月21日│40,000元│未載│103年11月22日│No65920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