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債務人 蔣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