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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